第十八条

已修改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建立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