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保卫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包括校长、院长、所长等,以下简称行政领导)负责的原则,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