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第三章 保卫组织责任第十六条有效单位保卫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应按规定向单位行政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