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工作。市文物行政部门是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工作。遗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隋唐洛阳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