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是隋唐洛阳城遗址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隋唐洛阳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遗址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隋唐洛阳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