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治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 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 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