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的治理第四十条已废止依照本条例处罚的罚款收入,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纳入排污费管理,不得挪作 他用。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