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依照本条例处罚的罚款收入,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纳入排污费管理,不得挪作 他用。违反规定挪作他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