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八条有效财政、财务事项监督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会计事项监督按照行政区划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实施。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监督事项实施财政监督,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下级财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提请上级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指定监督管辖。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