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监督对象应当自处理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理决定事项,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