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有关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