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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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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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