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配套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