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第五十条有效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的不实信息。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