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制定智慧经济相关技术、产品、服务在行业发展、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应用领域的规范。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