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各类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信用数据,为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支撑。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