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智慧经济发展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慧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重点园区建设,引导智慧经济产业集聚发展。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