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智慧经济发展第十九条有效智慧经济阶段性发展重点由市经济与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