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路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