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用货物运输车辆和其他车辆分道行驶等措施,将货物运输车辆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服务区或者收费站等场所实施检查,但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的引导,主动接受检查。

公路管理机构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公路站(养护道班)、停车场等具有车辆停放及卸载条件的场所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