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查涉路施工许可申请时,对影响交通安全的项目,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对涉及经营性公路的项目,应当征求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