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