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十六条已修改设计单位、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和节能评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未经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