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假冒客运出租汽车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