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等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