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财政审计监督第九条已修改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