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