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行为。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者是指经个人申请,在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本条例所称的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青年志愿者协会下设的青年志愿服务站、服务队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