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施工安全责任第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添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发放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禁止作业人员使用已损坏或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安全防护用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