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导致二人以下(含)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下(不含)的一般事故,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