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和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听取工会、从业人员和股东意见,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