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但不得约定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