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户储存,并专门用于以下事项:

(一)安全技术工程的建设;

(二)安全设备、设施、器材的配备、更新、检测和维护;

(三)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和治理;

(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器材的配备、维护及应急救援演练;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

(六)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论证;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