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