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行政部门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教育者在终身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