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设立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