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设立非经营性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