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专题博物馆、传习所等公共文化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