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申请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形成初评意见;

(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三)文化主管部门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媒体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