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药品的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应当向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报送检验样品、药品质量标准及工艺资料。药品检验所应当及时作出技术复核报告和检验报告,送交自治区药政管理局,药政管理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和技术复核报告的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