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六章 机场设施设备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机场内从事下列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一)强行闯入明令禁止的区域;(二)强行登、占航空器;(三)冲击、堵塞安检通道或者登机通道;(四)谎报险情,制造混乱;(五)破坏标志、标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六)强迫旅客、货主接受服务;(七)兜售物品;(八)露宿、乞讨;(九)其他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共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