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五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防止非民用航空使用的各类无线电、非无线电设备等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产生干扰的地域和空间范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