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0米、跑道端外20000米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经民航管理机构研究确认对飞行安全构成影响的,民航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该物体上免费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前款所称物体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民航管理机构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采取措施保障其正常显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