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