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组织,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