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预防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