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旅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