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交易。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餐饮业经营者、商品销售者、娱乐经营者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在其结账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
旅游景区应当在其售票处、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价格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