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游客运车辆的车型等级、社会平均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等要素,合理制定最高限价。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