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县级农经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和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乡(镇)合作基金会的资金筹集、投放、回收与收益分配情况;

(二)乡(镇)统筹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乡(镇)集体经济资产的验证、评估情况及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四)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兴办、联办的企业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

(五)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林、水利、交通等基本建设及公共设施建筑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

(六)社会捐赠、国家直接拨付给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使用情况;

(七)国家限价的经营性和服务性费用收取情况;

(八)接受委托的审计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