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改善城乡医疗条件,建立和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自治县重视中医工作和少数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和应用;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多发病、常见病的研究和防治工作;重视城乡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事业发展;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

自治县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力量参与和独立兴办医疗卫生事业。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