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土家族、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适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