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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本省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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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