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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二条
已修改
本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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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